Article 69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