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