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