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