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