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