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