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