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