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