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