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