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