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