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