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