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计划用水户不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