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综合保障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节水科技研究和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成绩显著的;(三)在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使用、保护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五)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