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水科技研究和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使用、保护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五)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