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并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