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综合保障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并遵守下列相关规定:(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