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

本条例实施前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