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民用住宅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再生水利用工程等节水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在本市再生水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改造或者增加建设再生水管道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