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调整城市发展规划及工农业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