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