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组建用水者协会,逐步构建民主管水新框架,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用水结构,大力扶持和发展节水型农业,实施节水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采取灌溉工程节水和农艺节水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滴灌、管灌、喷灌等节水增效的灌溉方式和技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