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五条已废止计划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计划执行情况。需增加用水指标的计划用水户以及建筑行业等临时用水户或者新增用水户,应当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核定计划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