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已废止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以及其他计划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对节水效果明显的可以实行优惠水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