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三条已废止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工业、农业生产的原则,调整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