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公共供水单位。对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从严核定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