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已废止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