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下单位和个人:(一)自建取水设施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的;(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