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用水总量,对计划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