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权利和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