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