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城乡管委、财政、国土、规划、文物、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