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八)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