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评估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