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