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用地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从占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