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移植;

(二)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

(三)掘根、剥损树皮;

(四)攀树折枝,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架设电线、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五)擅自修剪、采摘果实;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物废液及融盐雪、埋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

(七)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硬化固化地面;

(八)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志;

(九)损坏古树名木相关保护设施;

(十)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