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以及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的移植,应当由具备园林、林业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五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