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以及名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的移植,应当由具备园林、林业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费用以及五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