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树名木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

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