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树名木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