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