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投入。除管护责任人管护费以外,还应当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