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年度保护计划,制定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作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依据。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按照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管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