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应当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