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应当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