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