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度。每株古树名木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管护费每株每年不少于一千二百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