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