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七条有效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