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